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見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丙○○業已撤回告訴,有撤銷告訴同意書二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嫌,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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