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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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09號原告丙○○
號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