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母親開刀住院,無人照顧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嫌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4日攜帶鐵鉗竊取漁塭電線,於96年1月19日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接著又涉嫌於96年1月21日攜帶虎頭鉗竊取電纜線(即本案),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確有羈押之必要。若准許其具保停止羈押,難以防止其繼續行竊,所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