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所為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0六號),聲請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本院六十四年台聲字第六五號判例參照)。且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查本院前開判決就聲請人關於不當得利之主張(上訴),係維持第二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而駁回其上訴,並無訴訟標的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則聲請人以本院前開判決對於其主張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等上訴理由,未記載法律上意見,認就訴訟標的之判決有脫漏云云,並無可取;至其聲請狀載本院四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適用問題,核屬本院維持第二審判決理由之論述,亦無就訴訟標的裁判有何脫漏之可言。是其聲請為補充判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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