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請人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甲○○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九十六年度民執誠字第二七二九號請求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伊對執行名義之基隆地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於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基隆地院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基隆地院裁定,相對人對之提起再抗告,早由本院以九十六度台抗字第二○六號裁定廢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由該法院更為裁定。是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現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自應將本件聲請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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