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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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32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裕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誤載為「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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