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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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32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裕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誤載為「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