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請人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賴慧芬
113年3月31日
313,174元
SD8117239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