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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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請人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賴慧芬

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3年3月31日

313,174元

SD8117239

晟茂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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