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9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196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陳瑞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陳瑞福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又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約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並約定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清償本息,如屆期遲延還款,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被告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十萬元,約定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㈣詎料被告對信用卡部分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累積消費記帳四萬四千二百二十八元(其中四萬三千五百十一元為消費款、七百十七元為循環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現金卡部分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十萬九千八百零二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借款部分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七萬六千五百十六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依雙方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繳款計算式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繳款計算式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三萬零五百四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信用卡

44,228元

43,511元

20

94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109,802元

109,802元

13.88

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76,516元

76,516元

9.99

9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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