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由乙○○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9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