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之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嫌以假結婚方式來台,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查被告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出境,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且依目前兩岸之現狀,尚無從傳喚被告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之1條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之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