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6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22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搶奪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曾於民國91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於94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行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搶奪行為。嗣於98年9月11日上午7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位於臺中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內,扣得其所有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之半罩式黑色安全帽1頂、棕色口罩1個、黑色框眼鏡1副及插入式電話卡1張。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丁○○、甲○○、庚○○、丙○○、己○○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影本2紙、失車唯讀案件資本資料2紙、監視錄影翻拍相片7張、監視畫面比對相片2張、現場圖1份等附卷可憑。
三、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核被告如附表二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次竊盜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3次搶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曾於91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於94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扣案之半罩式黑色安全帽1頂、棕色口罩1個、黑色框眼鏡1副及插入式電話卡1張,乃被告平日穿戴或通話之物,尚難認係專供搶奪所用之物,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認半罩式黑色安全帽1頂、棕色口罩1個、黑色框眼鏡1副亦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主文罪刑│├──┼────┼────┼───┼─────────┼──────┤│1│98年7月2│臺中縣烏│丁○○│乙○○見丁○○所使│乙○○犯竊盜│││7日16時│日鄉光明││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前某時│路162巷││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叁拾日,││││71號前││在該處,乃徒手竊取│如易科罰金,││││││該車車牌0面,得手│以新臺幣壹仟││││││後供己使用。│元折算壹日。│├──┼────┼────┼───┼─────────┼──────┤│2│98年9月6│臺中縣烏│甲○○│乙○○見甲○○所使│乙○○犯竊盜│││日18時至│日鄉中山││用車牌號碼000-000│罪,累犯,處│││23時之間│路1段和││號重型機車1部停放│拘役叁拾日,│││某時│平巷119││在該處,乃徒手竊取│如易科罰金,││││號前││該車車牌0面,得手│以新臺幣壹仟││││││後供己使用。│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主文罪刑│├──┼────┼────┼───┼─────────┼─────┤│1│98年7月│臺中市南│庚○○│乙○○配戴黑框眼鏡│乙○○犯搶│││27日5時│ 區忠明 南││,穿著白色短袖上衣│奪罪,累犯│││30分│路580巷││,頭戴半罩式黑色安│,處有期徒││││內││全帽,騎乘懸掛車牌│刑柒月。││││││6GY-379號機車行經│││││││該處,趁行人庚○○│││││││不備之際,徒手自後│││││││搶奪庚○○所有皮包│││││││1只【內有新臺幣(下│││││││同)800餘元、統一超│││││││商儲值卡(含儲值金│││││││1000元)、全民健康│││││││保險卡3張、全聯社│││││││福利卡1張、卡式電│││││││話卡3張等物】,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2│98年8月│臺中市南│丙○○│乙○○配戴口罩,穿│乙○○犯搶│││26日6時│區永興里││著白色短袖上衣,頭│奪罪,累犯│││52分│工學二街││戴安全帽,騎乘不詳│,處有期徒││││129號前││車號之深色機車行經│刑柒月。││││││該處,趁丙○○在該│││││││處停車下車拿取車上│││││││物品不備之際,徒手│││││││自後搶奪丙○○所有│││││││橘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約3500元、信用卡│││││││、身分證2張、全民│││││││健康保險卡2張、駕│││││││照1張、易利信手機1│││││││支、印章3枚、粉紅│││││││色sony相機1台、購│││││││票憑證1張等物),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3│98年9月7│臺中市復│己○○│乙○○配戴口罩,穿│乙○○犯搶│││日7時55│興路2段││著白色短袖上衣,頭│奪罪,累犯│││分│99巷66號││戴安全帽,騎乘懸掛│,處有期徒││││前││車牌000-000號機車│刑柒月。││││││行經該處,趁行人蔡│││││││適穗不備之際,徒手│││││││自後搶奪己○○所有│││││││皮包1只(內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照、行│││││││照、信用卡3張、金│││││││融卡2張、摩托羅拉│││││││牌手機1支、金項鍊│││││││1條及現金2500號餘│││││││元等物),得手後,│││││││旋即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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