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叁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