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萬主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ICCIGONZALEZMARIAANTONIETTA及
BRYANTCHRISTOPHERJOHN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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