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6年1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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