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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