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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