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文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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