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鍾崇文 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9,90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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