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4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煜泰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
953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證人「 詹其偉 」其人是否確實,有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有無向聲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顯非經相當調查不能證明其真偽,殊與確實之意義不符,自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應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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