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上訴人 吳宗穎 上訴人 謝美玉 上列當事人因99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案件,經上訴人吳宗穎、謝美玉分別對原審99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齊椿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