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31號上訴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德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族國中法定代理人 梁滿修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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