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一號
再審聲請人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九五0,併辦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提出本院原審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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