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О八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劉右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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