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K」商標之胸罩拾壹件、內褲壹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8年度偵字第77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5月19日確定,並於99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K」商標之胸罩11件、內褲10件,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1日以98年度偵字第776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8年5月19日確定,嗣於99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署98年度偵字第7769號及98年度緩字第1976號等案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K」商標之胸罩11件、內褲10件,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CK」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且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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