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
原 告 劉榮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銘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
,應繳裁判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