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劉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書狀內記載請求之具體原因
事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
正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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