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93號
原 告 謝鴻鵬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福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原告雖曾就上開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05年度北救字第16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