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2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陳啓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6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陳政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陸萬陸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翊學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