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日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公共│罰金新臺幣十│97年4│臺灣臺北│臺灣臺北│97年6月│同前│97年7月││危險│五萬元,如易│月13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0日││14日││罪│服勞役,以新││檢察署97│97年度北││││││臺幣一千元折││年度偵字│交簡字第││││││算1日││第9413號│1026號││││├──┼──────┼───┼────┼────┼────┼──┼────┤│公共│罰金新臺幣六│96年9│臺灣板橋│本院97年│97年11月│同前│98年2月││危險│萬元,如易服│月24日│地方法院│度交簡字│28日││9日││罪│勞役,以新臺││檢察署97│第6139號││││││幣一千元折算││年度撤緩│││││││1日││偵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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