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2,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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