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李明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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