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4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確屬非法重製之光碟,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相關沒收條文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且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別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可知沒收方面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特別法中沒收及其替代手段規定迄俟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之105年7月1日以後不再適用,惟今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以後,倘若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循從刑法第11條所揭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在後之特別規定。至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故修正後同法第98條規定乃為觸犯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罪名之際沒收前揭物品必須優先適用之特別規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於103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業經證人即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銓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搜索扣押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扣案盜版光碟照片附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皆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被告為限,皆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鬼太郎妖怪大運動會│1片│日商NAMCOBANDAI公司│├──┼──────────┼───┼──────────┤│2│METALSLUG│1片│日商SNK公司│├──┼──────────┼───┼──────────┤│3│極速快感│1片│美商EA公司│├──┼──────────┼───┼──────────┤│4│舞夢 成真 兒童版│1片│法商UBISOFT│├──┼──────────┼───┼──────────┤│5│狂野西部槍戰│1片│美商NEKO公司│├──┼──────────┼───┼──────────┤│6│空戰精英│1片│法商UBSOFT公司│├──┼──────────┼───┼──────────┤│7│廟會達人│1片│日商BANDAINAMCO公司│├──┼──────────┼───┼──────────┤│8│街頭賽車│1片│美商EA公司│├──┼──────────┼───┼──────────┤│9│玩具槍大戰精英版│1片│美商EA公司│├──┼──────────┼───┼──────────┤││桃太郎電鐵16│1片│日商HUDSON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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