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告 張啓明 被告 王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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