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啟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啟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啟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並審酌被告各行為、時間相近,所侵害之法益類同,及被告之人格及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日、同年│104年4月7日│104年4月25日前某時│││4月10日、同年4月│││││16日│││├─┬──────┼───────────┼───────────┼───────────┤│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105年度訴字第177、23│105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實│││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日│105年5月12日│106年5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2日│105年11月29日│106年6月4日│└─┴──────┴───────────┴───────────┴───────────┘┌────────┬───────────┬───────────┬───────────┐│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2日│││├─┬──────┼───────────┼───────────┼───────────┤│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