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檢察長 王添盛
檢察官施慶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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