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5訴字第
456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前開事件之訴訟費用總計為17,440元,(裁判費16840+公示送達登報費600=17440),業據聲請人提出收據2紙、費用計算書1份為據,本院並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6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依前揭判決意旨,相對人自應賠償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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