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豪選任辯護人葉宏基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嘉豪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否認大部分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販賣毒品、販賣槍彈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乃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上述各罪嫌疑重大,罪名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以重罪經常伴隨著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被告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後續刑罰執行之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依審理進度認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6年5月14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開羈押理由依然存在。被告雖以其需處理其家庭經濟問題、身體狀況不佳為由請求停止羈押,惟其所述事由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符合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涉,亦不符合法定得以停止羈押之原因,為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量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本院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6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莊哲誠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