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軍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麟凱選任辯護人李念祖律師
林俊宏 律師 黃致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甲○○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歷經原審判處罪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死刑,由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裁定羈押,至106年5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