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9號抗告人 劉美津 上列抗告人因 林芝羽 聲請為錸豊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法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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