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737號抗告人 蔣世文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李益昇 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57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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