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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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桂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6年3月29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㈢請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請聲請人說明每月負擔 林暄茹 扶養費之金額為何?㈤聲請人自陳前曾因病休養暫無工作,現受雇於 黃桂淑 ,擔任
遊覽車之隨車人員,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開始受雇於黃桂淑?並提出相關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