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 陳李金里 被上訴人 張永昌
郭碧芬 黃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萬9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萬8,227元/平方公尺×面積115.43平方公尺×1/3=955萬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