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心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波羅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張美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相對人張美惠之住、居所。
三、 陳明 借據四計息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
四、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事項。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