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30號原告 羅雪貞
羅雪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 律師被告 羅文源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千萬元,應繳裁判費
188,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7,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