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39號原告 董清松 被告 鄭淙琤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狀載認定為新台幣(下同)8百萬元,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