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原告 徐豪雄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得辦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倘被告現無法定代理人,其是否業經另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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