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5,4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網路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仟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