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號抗告人丙○○
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9年度聲字第92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