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0八九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0七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前開二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而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七六五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六一二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