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方元針織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五日│拾伍萬元│AY0000000││││ 溫喜夢 ││││││└──┴────────┴──────────┴────────┴──────┴─────────┴──┘

更多裁判書